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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2014-06-05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6872

黑人保函[2009]143号  关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省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数据初始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部分地市即将正式使用系统经办人事人才业务。省大集中数据库和统一软件为全省1200多万人提供着人力资源和社

  黑人保函[2009]143号


  关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省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数据初始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部分地市即将正式使用系统经办人事人才业务。省大集中数据库和统一软件为全省1200多万人提供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使用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也在逐渐规范标准和业务流程。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包括各级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解欠办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存量数据中的错误信息逐渐清理,初步做到了唯一基本信息基础上的业务合理耦合。但是由于存量数据比较大,重复、错误、冲突数据仍然大量存在。为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全省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配合、齐心协力、高效快捷、保质保量地做好数据整理清理工作。现就省级大集中数据库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出生日期、民族、照片、指纹)修改业务流程明确如下,请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遵照执行。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系统,请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一、凡是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由社保卡应用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跨地区的,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已经采集但尚未写入社会保障卡的,由人员信息采集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附加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还应按本文件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只有就业业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由人员所在地就业经办机构修改。


  三、只有单一社保业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由管理该人员的社保经办机构修改;跨地市县(系统)的重复或冲突,由共同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修改。


  四、只有解决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的,由该人员解欠企业所在地的解欠办报省解欠办批准后修改;如果附加其他业务,同级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省解欠办批准后,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五、地市、县级机构改革前,人事人才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暂时采取以下办法:只有人事人才业务的,由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修改;与劳动保障系统冲突的,由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认后,提交省信息中心修改;跨地区人员冲突,由发现冲突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省信息中心协调处理。


  六、如果人员基本信息附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附加养老保险并轨挂账业务信息的,经省社保局批准后,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二)附加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补贴发放机构分别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


  (三)附加社会保险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跨地区人员信息有误的,由省信息中心修改。


  (四)附加就业信息的,由本人到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填写《跨业务人员基本信息修改表》,由就业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


  七、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被占用的,被占用人员提供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原件,由被占用人员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占用方社会保障号码前两位改为99,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如果被占用人员与占用方不在同一属地,由被占用人员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材料提交到共同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前两位被改为99的人员,不能在系统中经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直到修改正确后方可恢复经办。如附加两项或两项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的,由市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报省信息中心处理。如果占用方已领取社会保障卡,则应按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处理。


  八、所有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均在业务网上通过变更申请单流程办理。需要省信息中心修改的,应将身份证明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作为变更申请单附件,通过业务网提交证明材料或传真、邮寄至信息操作部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由操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对应的变更申请单编号,由信息修改操作部门存档备查。


  九、数据库中个人基本信息重复的,应首先按相关政策合并账户和业务。合并的原则是:已经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以社会保障卡信息为准合并到社会保障卡信息中心;没有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合并;其他以养老保险业务为主合并。有并轨、解欠信息的,应经过并轨、解欠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修改。


  合并个人基本信息的,系统中个人编号同时修改,个人编号将作为查询、经办的初始密码。


  十、不同数据库系统中的个人基本信息数据,应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卡等方式进行整合清理,并按全省统一标准,以全省大集中数据库为准,更改个人编号、卡号、社会保障号码,以保证全省数据交换、生存认证、查询经办的一致性。


  十一、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此办法的解释。人员基本信息修改统一由信息资源管理科受理。联系电话0451-87097610。受理后,已制发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管理科负责,未制发社保卡的,由信息资源管理科负责。


  十二、基本信息修改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原则上要求在本机构业务受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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